(3) |
上述截止日期以申請表格送抵選舉事務處之日期為準。在上述截止日期後送抵本處的申請表格,本處會在編製下年度的登記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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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你在遞交此表格十四天後,仍未收到選舉事務處的任何回覆,你可致電本處查詢熱線2891 1001,查詢你的申請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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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常來說,你需要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登記成為地方選區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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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你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第539章)中所指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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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你已年滿18歲或在隨著提出申請後的首個9月25日或之前滿18歲;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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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你持有身分證明文件,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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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查詢有關永久性居民身分的問題,請致電入境事務處熱線:2824 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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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常來說,喪失資格登記為選民的人士包括下列各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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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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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住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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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提交下列申請時,必須隨此表格夾附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主要居所住址證明:
(i) |
已登記的地方選區選民更改登記住址;及 |
(ii) |
由2022年5月1日起,申請新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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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根據你的住址,選舉登記主任會為你編配所屬的立法會地方選區及區議會地方選區,成為該些選區的選民。你的住址是指你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即你在香港所居住的地方並屬你唯一或主要家居。該住址資料將提供予相關選區的候選人,以作發放選舉廣告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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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日後你的住址如有變更,請即填妥本申請表格,連同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住址證明文件通知選舉登記主任。你的住址更改後,你所屬的選區可能要相應作出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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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選舉事務處接納下述最近三個月內發出附有發出日期和發函機構名稱的文件(以此申請表格送抵選舉事務處的日期為準)作為有效的住址證明:
(i) |
以下其中一種附有申請人姓名及主要住址(文件上的姓名及地址須分別與申請人身份證所載的姓名及本申請表上填寫的住址相同)的證明文件:
1. |
公共機構發出的賬單(如水費/電費/煤氣費賬單); |
2. |
政府部門或司法機構的文件; |
3. |
由銀行、保險公司或強積金核准受託公司發出的結單或通知書; |
4. |
固網電話/手提電話/收費電視/互聯網的收費單; |
5. |
由本地專上院校發出可證明申請人主要居所的文件或收費單; |
6. |
由稅務局加蓋釐印(印花稅)的有效租約(無需三個月內簽訂,但接獲申請當日必須在租約有效期內);或 |
7. |
由醫院管理局、房屋署、香港房屋協會、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等公營機構發出的收費單、通知書或其他文件;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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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附有申請人同住者姓名及住址的住址證明,及由申請人簽署作實確認在上述地址居住的聲明書,以確認該同住者與申請人一同居住於有關地址,同時確認夾附的住址證明是經核證為完整的真本或副本。有關聲明書樣本可於選舉事務處網頁下載(www.reo.gov.hk/ch/voter/ap.htm);或 |
(iii) |
如申請人未能提供上述文件作為住址證明,選舉事務處亦接納由申請人提供,於監誓員/執業律師/太平紳士面前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所作出的法定聲明,以確認在有關申報地址居住。有關宣誓聲明可到各區民政事務處免費辦理。有關法定聲明樣本可於選舉事務處網頁下載(www.reo.gov.hk/ch/voter/ap.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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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選舉事務處接納以上文件的正本、影印本及傳真本為有效的住址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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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如申請人為房屋署轄下公共租住房屋(即俗稱「公屋」)的認可住客,或申請人為於香港房屋協會轄下資助房屋擁有戶籍的租住住客,而有關租住地址與申請人填報的住址相符,則申請人可獲豁免有關提供住址證明的規定。請注意:居者有其屋(即俗稱「居屋」)及已出售公屋單位(例如租者置其屋計劃)的住客並不在豁免範圍內,有關申請人必須提交有效住址證明。如選舉登記主任未能與有關部門或機構核對相關申請人的資料,則有權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地方選區)規例》(第541A章)第4和10A條要求有關申請人申請新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或更改登記住址時必須提供住址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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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a) |
如果你是一個已登記的地方選區選民(而並未有登記於任何功能界別),而你希望新登記為功能界別或更改登記於另一功能界別的選民,你必須填寫「功能界別選民新登記/更改登記資料(個人)申請表」(REO-F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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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果你是一個已登記的地方選區選民,而你希望新登記為界別分組的投票人或更改登記於另一界別分組的投票人,你必須填寫「界別分組投票人新登記/更改登記資料(個人)申請表」(REO-S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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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如果你是一個已登記的地方選區選民,而你希望登記為選舉委員會成員,你必須填寫適用的指定申請表,有關表格的編號為: REO-EC(X1)、REO-EC(X2)或REO-EC(X3)(視何者適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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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般情況下,選舉事務處與選民的通訊均為中、英雙語並用。這項語言選擇是為方便候選人在選舉期間能以你所選擇的語言與你通訊。如果你不填寫本部分,本處會假設你的選擇是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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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通訊地址」只供住址未有郵遞服務的人士使用。如你並非所述類別人士,請勿填寫本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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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上列附註只可作一般性指引。申請人亦應參閱《立法會條例》(第542章)、《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以及根據此等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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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申請表格必須由申請人簽署,否則選舉登記主任不會處理你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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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為審核你的選民登記資格,選舉登記主任會把你填報於申請表的個人資料,與其他機構為其他目的而向你收集的個人資料作比較及覆核,以便核實有關資料是否真實及正確,如有失實或誤導成分,可根據這些資料對你採取適當行動。你簽署本申請表時,即表示你授權選舉登記主任就收集所得的資料向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公營/私營機構查證,並核對這些資料是否相符;你簽署申請表,也表示你明確地同意,有關政府部門(包括但不限於入境事務處、房屋署和民政事務總署)或其他公營/私營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房屋協會)可向選舉登記主任提供你的個人資料,以便選舉登記主任在處理本申請時,以及每年更新作選民登記及與選舉有關的記錄時,比較和覆核這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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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選舉事務處會郵寄通知書予申請人確認已完成其新登記/更改登記資料申請,並會同時以手提電話短訊或電郵(如申請人有提供)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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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如對選民登記有任何查詢,請致電:289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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