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選區選民
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申請表(REO-1)
填表須知

(1) 此表格適用於申請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 如果你是已登記選民,而你希望更改登記資料,你必須填寫「地方選區選民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REO-2)而並非本申請表。

(2) 在有區議會選舉舉行的年份(即區議會選舉年),正式選民登記冊會於9月發表。至於其他非區議會選舉年的年份,正式 選民登記冊則會於該年的7月發表。合資格人士申請登記成為選民的法定限期如下:

區議會選舉年: 7月2日
非區議會選舉年: 5月2日

你可透過「選民資料網上查閱系統」(www.voterinfo.gov.hk)查閱或致電選舉事務處的查詢熱線(2891 1001)查詢你的最新登記資料。若登記資料例如住址有變更,選民有責任盡快向選舉事務處更新有關資料。

(3) 截止日期以選舉事務處接獲表格之日期為準。在上述截止日期後所收到的申請, 本處會在編製下年度的登記冊時處理。

(4) 如你在遞交表格十四天後,仍未收到選舉事務處的通知, 你可致電該處查詢熱線2891 1001,查詢有關申請的進展。

(5) 通常來說你需要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登記成為地方選區選民:
(a) 你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第539章)中所指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
(b) 你通常在香港居住;及
(c) 你已年滿18歲或在隨着提出申請後的首個9月25日(區議會選舉年) 7月25日(非區議會選舉年)或之前滿18歲;及
(d) 你持有身分證明文件,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及
(e) 你並沒有喪失登記為選民的資格(附註6)。

如欲查詢有關永久性居民身分的問題,請致電入境事務處熱線:2824 6111。

(6) 通常來說,喪失資格登記為選民的人士包括下列各類:
(a)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 人士;
(b) 任何武裝部隊成員。

(7)
(a) 根據你的住址,選舉登記主任會為你編配所屬的立法會地方選區及區議會選區, 成為該些選區的選民。你的住址是指你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 該住址資料將提供予相關選區的候選人,以作發放選舉廣告的用途。
(b) 日後你的住址如有變更,請即填妥「地方選區選民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REO-2),連同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住址證明文件通知選舉登記主任。 你的住址更改後, 你所屬的選區可能要相應作出更改。

(8)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規例》(第541B章)第19條, 任何人士申請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亦被視為申請在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中登記。如果你選擇不登記為區議會(第二)功能界 別的選民,你必須填寫「更改功能界別選民及/或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個人登記資料/取消登記或不登記於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申請表」(REO-43)。

(9) 一般情況下,選舉事務處與選民的通訊均為中、英雙語並用。這項語言選擇是為 方便候選人在選舉期間能以你所選擇的語言與你通訊。如果你不填寫本部份, 本處會假設你的選擇是中文。

(10) 「通訊地址」只供住址未有郵遞服務的人士使用。如你並非所述類別人士,請勿填寫本欄。

(11) 上列附註只可作一般性指引。申請人亦應參閱《立法會條例》(第542章)、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以及根據此等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

(12) 本申請表格必須由申請人簽署,否則選舉登記主任不會處理你的申請。

(13) 為審核你的選民登記資格,選舉登記主任會把你填報於申請表的個人資料, 與其他機構為其他目的而向你收集的個人資料作比較及覆核,以便核實有關 資料是否真實及正確,如有失實或誤導成分,可根據這些資料對你採取適當行動。 你簽署本申請表時,即表示你授權選舉登記主任就收集所得的資料向其他有關政府部門、 公營/私營機構查證,並核對這些資料是否相符;你簽署申請表,也表示你明確地同意 ,有關政府部門(包括但不限於入境事務處、房屋署和民政事務總署)或其他公營/私 營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房屋協會)可向選舉登記主任提供你的個人資料,以便在處 理本申請時,以及每年更新作選民登記及與選舉有關的記錄時,比較和覆核這些資料。

(14) 選舉事務處會郵寄通知書予選民確認已完成其新登記申請。

(15) 如對選民登記有任何查詢,請致電:2891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