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选区选民新登记申请/地方选区选民更改登记资料申请
问一 : 谁可登记?
问二 : 为何要登记做选民?
问三 : 怎样登记成为选民?
问四 : 已登记选民怎样申请更改登记资料,如登记住址、姓名、电邮和联络电话等?
问五 : 新登记为选民和选民更改登记资料的申请有没有截止日期?
问六 :就新登记成为地方选区选民及更改登记资料的申请,我需要分别使用不同的表格吗?
问七 : 我几年前填过选民登记表格,现在是否需要再次登记?
问八 : 我在2022年9月底才满十八岁,而2022年的选民登记限期则是6月2日,我现在可不可以先登记做选民?
问九 : 我即将在2022年3月中搬去新居,现在可否向选举事务处申报新住址?
问十 : 我可以提交什么文件作为住址证明?
问十一 : 如果我未能提交附有本人姓名和住址的证明文件,我可以选择提交什么文件作为有效的住址证明?
问十二 : 如果我的新居所为房屋署辖下公共租住房屋或香港房屋协会辖下资助房屋,我提出选民新登记申请或更改住址申请时是否可豁免提交住址证明?
问十三 : 如果我知道有人向选举事务处提供虚假资料作选民登记,应如何通知政府部门?
问十四 : 如果有人向选举事务处提供虚假的住址作选民登记,或于选民新登记申请或更改登记住址的申请中提供虚假的住址证明文件,而其后在选举中投票,会触犯哪些法例?
问十五 : 我是由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有没有权利登记做选民?
问十六 : 我怎知道我在选民登记册上的登记资料是否正确?
问十七 : 这次选民登记活动是否只让地方选区选民登记,功能界别选民可否现在登记?
问十八 :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可否现在登记?
问十九 : 我的个人资料会否被滥用?
问二十 : 我收到来自选举事务处的短讯/电邮,表示处方已完成处理我的更改选民登记资料申请,有关安排是否新措施?
问二十一 : 如果我对选民登记还有甚么疑问,应该向哪个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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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二 : 为何要登记做选民?
问三 : 怎样登记成为选民?
问四 : 已登记选民怎样申请更改登记资料,如登记住址、姓名、电邮和联络电话等?
问五 : 新登记为选民和选民更改登记资料的申请有没有截止日期?
问六 :就新登记成为地方选区选民及更改登记资料的申请,我需要分别使用不同的表格吗?
问七 : 我几年前填过选民登记表格,现在是否需要再次登记?
问八 : 我在2022年9月底才满十八岁,而2022年的选民登记限期则是6月2日,我现在可不可以先登记做选民?
问九 : 我即将在2022年3月中搬去新居,现在可否向选举事务处申报新住址?
问十 : 我可以提交什么文件作为住址证明?
问十一 : 如果我未能提交附有本人姓名和住址的证明文件,我可以选择提交什么文件作为有效的住址证明?
问十二 : 如果我的新居所为房屋署辖下公共租住房屋或香港房屋协会辖下资助房屋,我提出选民新登记申请或更改住址申请时是否可豁免提交住址证明?
问十三 : 如果我知道有人向选举事务处提供虚假资料作选民登记,应如何通知政府部门?
问十四 : 如果有人向选举事务处提供虚假的住址作选民登记,或于选民新登记申请或更改登记住址的申请中提供虚假的住址证明文件,而其后在选举中投票,会触犯哪些法例?
问十五 : 我是由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有没有权利登记做选民?
问十六 : 我怎知道我在选民登记册上的登记资料是否正确?
问十七 : 这次选民登记活动是否只让地方选区选民登记,功能界别选民可否现在登记?
问十八 :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可否现在登记?
问十九 : 我的个人资料会否被滥用?
问二十 : 我收到来自选举事务处的短讯/电邮,表示处方已完成处理我的更改选民登记资料申请,有关安排是否新措施?
问二十一 : 如果我对选民登记还有甚么疑问,应该向哪个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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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三 : 如果你未登记为选民,而你想申请新登记成为地方选区选民,你必须填写「地方选区选民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REO-GC)。
请注意:根据相关法例要求,所有新登记申请由2022年5月1日起必须附上选民主要居所的住址证明。有关住址证明种类可参考答十至答十一。
如想登记成为功能界别选民或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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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根据相关法例要求,所有新登记申请由2022年5月1日起必须附上选民主要居所的住址证明。有关住址证明种类可参考答十至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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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循以下途径索取「地方选区选民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REO-G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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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妥及签署申请表格后,请连同最近三个月内发出的住址证明文件,可以邮寄、传真(传真号码:2891 1180)或电邮方式(电邮地址:form@reo.gov.hk)送交选举事务处;或使用选举事务处的电子表格上载平台(网址︰www.reo-form.gov.hk)上传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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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亦可使用香港政府一站通网上登记:
使用者必须持有有效的香港邮政或电子核证服务有限公司的电子核证(个人)证书(详情请按
这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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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四 : 如果你是已登记选民,而你希望更改登记资料(例如姓名或住址),你必须填写「地方选区选民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REO-GC)。
请注意:根据相关法例要求,所有更改登记住址申请必须附上选民主要居所的住址证明。有关住址证明种类可参考答十至答十一。
此外,如果你是已登记选民而你希望向选举事务处提供/更新你的电邮地址以方便收取候选人的选举广告,你亦可透过本处网页(
http://www.osp.reo.gov.hk/index_sc.html)或以电邮方式(电邮地址:reoenq@reo.gov.hk)向本处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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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根据相关法例要求,所有更改登记住址申请必须附上选民主要居所的住址证明。有关住址证明种类可参考答十至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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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循以下途径索取「地方选区选民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REO-G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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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妥及签署申请表格后,请连同最近三个月内发出的住址证明文件,邮寄、传真(传真号码:2891 1180)或电邮方式(电邮地址:form@reo.gov.hk)送交选举事务处;或使用选举事务的电子表格上载平台(网址︰www.re-form.gov.hk)上传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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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亦可使用香港政府一站通网上登记:
使用者必须持有有效的香港邮政或电子核证服务有限公司的电子核证(个人)证书(详情请按
这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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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五 : 合资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登记选民随时都可以递交地方选区选民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然而,市民/选民如希望本处在编制该个周期的选民登记册时处理有关登记/反映更新资料,就必须在以下法定限期或之前向本处递交相关表格。
如在上述限期后才递交表格,有关选民的姓名及住址便要留待下一周期选民登记册发表时,才能予以登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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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登记成为选民: | 6月2日 | |
已登记选民申请更改登记资料: | 6月2日 |
如在上述限期后才递交表格,有关选民的姓名及住址便要留待下一周期选民登记册发表时,才能予以登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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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七 : 如果你曾经登记做选民,就不用重新登记。你可以登入「选民资料网上查阅系统」(网址www.voterinfo.gov.hk)查阅或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 2891 1001,查询选民登记册上所记载关于你的登记资料是否正确。
已登记的选民可能会因为选民资料不正确而失去选民身份及投票机会。如果你的登记资料尤其住址有所变更,请立刻通知选举事务处,以便更新你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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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的选民可能会因为选民资料不正确而失去选民身份及投票机会。如果你的登记资料尤其住址有所变更,请立刻通知选举事务处,以便更新你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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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九 : 当你迁居后,请立刻填妥及签署「地方选区选民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REO-GC),并连同最近三个月内发出的住址证明文件送交选举事务处。如果你在本选民登记年度的更改登记资料法定限期前申报了新住址,有关资料会被包括在2022年正式选民登记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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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十 : 选举事务处接纳下述最近三个月内发出,附有发出日期和发函机构名称的文件(以选举事务处接获表格的日期为准)作为有效的住址证明。
有关文件上亦必须附有选民姓名及主要住址(文件上的姓名及地址须与选民身分证所载的姓名及本申请表上填写的住址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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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十一 : 除选民本人的住址证明文件外,选举事务处亦接纳下述最近三个月内发出,附有发出日期和发函机构名称的文件(以选举事务处接获表格的日期为准)作为有效的住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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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选民同住者姓名及住址的住址证明,及由选民签署作实确认在上述地址居住的声明书,以确认该同住者与选民一同居住于有关地址,同时确认夹附的住址证明是经核证为完整的真本或副本。有关同住者声明书可于选举事务处网页下载
(http://www.reo.gov.hk/sc/voter/ap.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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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选民未能提供上述文件作为住址证明,选举事务处亦接纳由选民提供,于监誓员/执业律师/太平绅士面前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 章)所作出的法定声明,以确认在有关申报地址居住。有关法定声明样本可于选举事务处网页下载
(http://www.reo.gov.hk/sc/voter/ap.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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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十二 : 如提出选民新登记的申請人或更改登记住址的选民为房屋署辖下公共租住房屋(即俗称「公屋」)的认可住客,或该名人士为于香港房屋协会辖下资助房屋拥有户籍的租住住客,而有关地址与他填报的住址相符,则该名人士可获豁免有关提供住址证明的规定。
然而,居者有其屋(即俗称「居屋」)、绿表置居计划(即俗称「绿置居」)及已出售公屋单位(例如租者置其屋计划)的住客并不在豁免范围内,有关人士必须提交有效住址证明。
如选举登记主任未能与有关部门或机构核对你的资料,则有权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立法会地方选区)(区议会地方选区)规例》(第541A 章)第4及10A条要求有关你申请为新登记选民或申请更改登记住址时必须提供住址证明。
请注意:由2022年5月1 日起,递交新登记申请需同时提供住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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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居者有其屋(即俗称「居屋」)、绿表置居计划(即俗称「绿置居」)及已出售公屋单位(例如租者置其屋计划)的住客并不在豁免范围内,有关人士必须提交有效住址证明。
如选举登记主任未能与有关部门或机构核对你的资料,则有权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立法会地方选区)(区议会地方选区)规例》(第541A 章)第4及10A条要求有关你申请为新登记选民或申请更改登记住址时必须提供住址证明。
请注意:由2022年5月1 日起,递交新登记申请需同时提供住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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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十三 : 现行选民登记申请的安排是采取一个诚实申报机制,以便利登记人士为原则。合资格人士登记为选民或已登记选民更新登记资料时必须提供真实和正确资料。公众如遇上可疑的个案可随时向选举事务处作出投诉,以便处方从速跟进,并按实际情况转介予执法机关作调查。市民大众紧记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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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十四 : 任何人士如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向选举事务处提供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例如虚假的住址),不论该人有否在选举中投票,均属违法。若有关人士其后在选举中投票,便触犯由廉政公署负责执行的《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香港法例第554章)。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7年。
另外,如选民制造或提供虚假的住址证明意图使选举登记主任接受为可接纳的住址证明,即属制造或使用虚假文书的罪行,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71条,任何人制造虚假文书,有关行为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监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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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选民制造或提供虚假的住址证明意图使选举登记主任接受为可接纳的住址证明,即属制造或使用虚假文书的罪行,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71条,任何人制造虚假文书,有关行为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监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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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十七 : 当然可以。符合资格在功能界别登记的人士,如果在2022年6月2日限期前递交申请表格,其姓名或名称就可以记录在2022年9月发表的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内。 如在限期后才递交表格,有关选民的姓名便要留待下一年度选民登记册发表时,才能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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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十八 : 可以。符合资格在选举委员会界别登记的人士,如果在2022年6月2日限期前递交申请表格,其姓名或名称就可以登记在2022年9月发表的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正式投票人登记册内。 如在限期后才递交表格,有关投票人的姓名便要留待下一年度投票人登记册发表时,才能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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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十九: 请放心。选民提供的资料只会用作选民登记及与选举有关的用途。 选举事务处已尽量采取各种可行方法,确保有关资料不被滥用。选举事务处发表供市民查阅的选民登记册只会刊载选民的姓名和住址,而选民的身份证号码和性别是不会公开的。按照现行的选举法例,任何人把登记册的资料用作与选举无关的用途,即属违法,可处第2级罚款和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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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二十: 除邮寄通知书予选民确认已完成其更改登记资料申请,选举事务处会同时以手提电话短讯/电邮(如选民有提供)提示相关选民已更新其登记资料,并可登入「选民资料网上查阅系统」(网址
www.voterinfo.gov.hk) 查阅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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